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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湖北成考专升本《民法》考点(八)

湖北成考网 湖北成考 2019-09-12 10:21 交流群+

【摘要】2019年湖北成考专升本《民法》考点(八) 【导读】说到复习备考民法时,由于民法中知识点、条文较多,复习时要记住知识点,而不是教材中所有的面。因为记住教材面不太现实,而...

2019年湖北成考专升本《民法》考点(八)
 
【导读】说到复习备考民法时,由于民法中知识点、条文较多,复习时要记住知识“点”,而不是教材中所有的“面”。因为记住教材“面”不太现实,而且还会占去考生大量的时间。所以民法科目的复习没有捷径,只有在理解的基础上踏踏实实学习,不盲目死记硬背才能取得好成绩,下面湖北成人高考网给大家整理了2019年湖北成考专升本《民法》考点,一起来复习一下吧。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的特点:
 
1、平等性
 
2、内容的广泛性和统一性。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各国对胎儿的法律地位均作出特别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
 
1、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已出生。
 
3、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认为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出生,仅是在某些事项上对胎儿的利益予以保护。我国现行立法采取的是第三种体例。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依《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至自然人死亡时其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因此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终止的法律事实。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点击查看:2019年湖北成考专升本《民法》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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